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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ar:
2024
Volume:
22
Number:
2
Page:
2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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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骨價」作爲湖南苗疆18世紀主要的糾紛賠償機制,隱含着一套人命賠償的計算,也是18世紀「苗例」的主要內容。苗例作為律例條文,成爲官員介入、管理「骨價」的方式。就此來說,「骨價」不再只是支撐當地社會體系的唯一準則,官員們心中所想,便是用律例取而代之。官員們試圖透過這個手段,進一步轉化苗人的紛爭處理方式,並且穩定地方秩序。苗例運行勾勒的便是官員在紛爭處理中,如何在律例與苗例之間權衡、取捨,以及從帝國設治初期到還有涉及苗例案件的18世紀末,這些審理意見如何反映帝國的治理歷程。
Journal of History and Anthrop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