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年份:
2012
卷:
10
期數:
2
頁數:
6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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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明初的竈戶生活在州縣和鹽場兩套行政系統的管轄中,承擔里甲賦役和鹽課雙重義務。為了保證鹽課的完納,國家對於竜戶在州縣承擔的賦役有各種優免政策。因此,在揚州府鹽場較為集中的泰州,竈戶利用優免政策,佔買民田,不承擔賦役,拖累民戶賠補,導致戶口凋敝,稅糧空虛。從明中葉開始,泰州圍繞着民竈賦役制度進行改革,州縣官員想盡辦法保證州縣稅糧的完納,將竈戶逐步納入賦役徵收體系,鹽務官員對這些改革有支持之處,也有反對意見,反映了明代鹽場和州縣在管理民竈稅糧問題上的不同對策。但由於國家的政策偏向鹽務,民竈稅糧改革在泰州進行得並不徹底。
歷史人類學學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