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年份:
2016
卷:
14
期數:
2
頁數: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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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洪武時期,漕運分為南運和北運兩綫,南運行民運,北運行軍運。永樂改海運為河運,在舊有傳統上推行運法改革,呈現出軍運逐步取代民運的趨勢,軍用漕船的需求增大。宣德年間,漕運運法由支運改兌運,加劇這一趨勢。在此影響下漕船的修造形成湖廣、江西、浙江、江南直隸等總為衛所自造和南京、鎮江、江北直隸等總為清江廠造的漕船修造格局。廠造和衛造的船料皆採用軍三民七的分配原則,軍三民七料額制度的調整和運作成為影響廠造和衛造內部演變的重要因素。廠造體制和衛造體制演變背後,是漕運制度在有漕省份內部的差異性,也是對洪永體制的突破。
歷史人類學學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