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法律史研究」專號松原健太郎年份: 2009卷: 7期數: 2頁數: 73-104電子全文下載 (PDF格式): Jour-07.2.A04.pdf摘要: 以「堂」這種組織控制財產,是中國社會的慣習。英國在香港建立殖民地後,港英殖民地政府並不認為「堂」有何獨特之處,更不會調整殖民地法律體系以適應「堂」的存在,而是直接用英國法律裡的《信託法》處置中國的「堂」。香山縣吉嶺葉氏宗族內部就堂產在香港法庭展開的訴訟,就反映了削中國「堂」之足就英國《信託法》之履的過程。 關鍵詞: 堂, 信託, 法人, 宗族, 香港全文收錄於「華藝線上圖書館」歷史人類學學刊